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过程。公民个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消失,公民个人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为遗产,将被以遗嘱或者依照法定继承分配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我国法律关于继承问题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人们用法律手段解决遗产纠纷问题,避免对簿公堂的尴尬,有利于维持和美的亲属关系,符合新时代、新农村、新农民的精神风貌。
(一)遗产
1.遗产的概念
公民个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有三个特征: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三是合法财产。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
2.遗产的范围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另外,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继承
1.继承的种类
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称之为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条件下所适用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死者尽过较多扶养义务,也应在其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一部分。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指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内容要求的合法遗嘱,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解决谁来继承的问题,如果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而被继承人的生前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赡养义务人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以下五种:
一是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二是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是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四是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章。
五是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和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清楚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www.xing528.com)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②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③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④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⑤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⑥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2)转继承。又称再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者赠予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就是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因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容易与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②继承的内容不同。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③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并且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可以作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三)遗赠
所谓遗赠指的是,通过设立遗嘱,公民将其个人所拥有的一部或者全部财产,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通过遗赠,给予受遗赠人的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免除其财产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接受遗赠有时间限制,这一点也与遗嘱继承是不同的。《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司法实践中,基于该遗赠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判例将赠予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也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予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相较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虽同有遗赠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
(1)遗赠需要待遗赠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则在双方签订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只需遗赠人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相互协议的结果。
(3)遗赠即便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也不是对价义务,并且设定的义务不得超过以后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则是一种对价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没有尽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就无法得到受扶养人的财产。
(4)遗赠中,除非设定了受遗赠人的义务,否则受遗赠人不负有义务;而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法律义务,即扶养人有负责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遗赠抚养协议在法律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法院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五)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做出。即便是继承人有上述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六)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做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称为继承权的放弃。放弃的时间只能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实施,且表示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则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放弃是无效的。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且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放弃继承权要符合下述的条件:
(1)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
(2)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而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的义务;赡养或者抚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缴纳的罚款以及清偿债务的义务。
(4)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做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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