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收养条件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相应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使被收养人与收养人能够建立稳定的收养关系,使得被收养人能够健康地成长,也使得收养人满足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同时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1.被收养人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这样有利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逐步培养亲情关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4]
2.收养人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二)收养的一般原则
(1)收养人通常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1名子女和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子女,但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单方送养。一方送养子女,另一方明知但未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有效。有配偶的一方应当征得对方同意,才能收养子女,但如果不同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那么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
(3)只要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通常情况下即可收养子女,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因此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只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就可以收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种种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三)收养手续的办理
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办理收养登记为法定的形式要件。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一般是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部门,但对于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地点也不同。
一是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象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二是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象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www.xing528.com)
三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象是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四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象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四)收养登记需要的材料
收养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五)收养的法律后果
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养子女成年后要对养父母尽赡养的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相互之间可以继承遗产。即便后来养父母离婚,养子女仍然是他们的子女,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同样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一经收养关系成立,就完全断绝权利和义务关系,相互之间没有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之间,如果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则禁止结婚。
(六)解除收养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是不能解除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可以解除:
一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被收养人在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能自动恢复。尚未成年的该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将自行恢复。但已经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需要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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