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主与法治之间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必须有基层民主政治做基础,否则将是空中楼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在广大农村推行民主政治的基本途径就是实行村民自治,即将关涉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交由广大村民民主协商、集体决定、依法办理。村民自治虽然已被确立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而且通过实践验证,这是符合中国农村实情的。但是,这项民主政治制度的落实尚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村民自治走过场,乡村干部腐化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还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总结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经验和教训,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活动要照章办事,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与自治制度,具体包括:
(一)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这对于真实表达每一个国民的政治意愿,推选自身利益的合法代表,有效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对广大农村居民来说,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其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可见,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的科学完备程度,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利益的实现。为此,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组成、任期、选举程序、投票计票方式等有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这对于指导和规范我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切实发扬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权益等,都必将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当然,着眼于实践层面,这一制度的构建仍显不足和简陋,需要地方立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二)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及其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以及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进而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对此,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专门做出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在法律的实施中,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这种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基层民主监督制度
健全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治,离不开广大农村居民的有效监督与制约。着眼于中国农村实际,服务于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加强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村务活动照章办事,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所谓村务公开,就是要求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其中,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此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这也是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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