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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革新农村法治观,提升农民法律意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国农村法治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历经长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村居民的平等参与问题,法律还远没有成为广大农村居民正当权益保护的主导手段。应该说,经过多年的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普法宣传,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这与农村法治所要求的普遍认同的基本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乡村法治建设:革新农村法治观,提升农民法律意识

经济因素对于农村法治建设的决定性影响,广大农村居民对于农村法治的普遍认同将直接构成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农民对于农村法治的社会认同,主要取决于农民对于农村法治的普遍参与和农村法治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从中国农村法治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历经长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村居民的平等参与问题,法律还远没有成为广大农村居民正当权益保护的主导手段。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摒弃对于农村法治的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农村法治观

长期以来,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意识和行为以及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之中,始终存在着一种对于法治的错误理解,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农村法治就是依法治村,是运用法律治理村民,农民是依法治村的客体。其实,这是对依法治村乃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误解或歪曲。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和盛行,不仅不能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农村法治在农民中的普遍认同,而且还助长了农民对于法治的逆反和对抗,破坏了农村相对稳定的社会局面,是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大阻滞。事实上,依法治村是在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根据依法治国方针提出来的,是法治在广大基层农村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它的实质内容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农村各项社会事务,逐步实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其主体是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客体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关键是依法行政。其目标是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农村各项事务的规范化、法治化。法治昌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康,这才是我们应当树立的正确的农村法治观。因此,我们必须摒弃那种错误的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农村法治观念,从根本上矫治影响农村法治社会认同的思想障碍因素。

(二)消除立法观念上存在的认识误区,确认和保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平等主体资格或地位

科学完备的立法首先取决于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法治观念,因为这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但从我国的农村法治来看,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特别是在立法者的观念中,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那就是没有处理好广大农村居民的平等参与这个重要问题,农民没能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广大农村居民理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欠缺法律的有效保护。因为在现行的决策机制和立法体制下,国家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农民很少能参与讨论、制定、修改,农民的处境也很少能被感同身受,也缺乏强大的发言权和代言人[9]。因而农民应该享有的诸多权利,如劳动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要么被忽视,要么不能获得与其他社会阶层同等的保护。例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全体国民中的绝大部分——农村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相应地,其劳动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又如,《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再如,《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城市学校财政拨款,农村却只能由农民自己掏腰包集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人为地造成农民群体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成为农村法制建设的障碍之一。还有,中国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安全网,应对人生市场经济的风险因素的能力相对较弱。由于权利缺乏法律保护,农民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进而对法律的效用产生怀疑,法律难以获得认同,更难以内化成为习惯。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立法上的认识误区,通过相关法律的创制与修订,逐步消除城乡差异,恢复广大农村居民的平等权利主体的资格与地位,努力提高农村法治的社会认同水平,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www.xing528.com)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农村法治的主体是广大农村居民,要使农村法治获得社会认同,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广大农村居民应该知法、懂法。而使农民知法、懂法的途径无非有两个:一个是靠农民自觉获取法律知识;另一个是靠国家普及法律知识。前者固然是根本,但后者也同样重要。应该说,经过多年的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普法宣传,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这与农村法治所要求的普遍认同的基本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素质低下,仍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挖掘本土资源,培育现代法治的内生动力,依然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乃至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任务。但是,我们也有必要认真反思我国现行普法体制的运行状况和普法实效。在很大意义上,普法实效取决于所普及的法律与广大农村居民的紧密程度,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形式或手段。在广大农村居民的传统意识中,法律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观念至今没有发生很大改变。从中我们既可以看到生命和财产作为每一个社会主体所关注的永恒主题在法律中的极端重要性,又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广大农村居民对于法律认知的局限性。因此,我们的普法活动必须着眼于法治,特别是农村法治的整体或大局,紧紧围绕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这两个主题,按照由点到面、由远及近、由简到繁、确保收到实效的思路,整体谋划,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农村法制的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守法自觉性。

(四)确认和提升法律在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主导作用

法律对于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不仅体现为权力和利益的正面确认或赋予,而且还体现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所能够提供的有效救济。由于情势复杂,需求各异,发生在广大农村居民之间的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当然是多元化的,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优先选择,而且法律途径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最优的结果或效果。法律在人们眼中似乎是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人们在解决民间纠纷时不得已而选择的手段和途径,而且还要承受极为沉重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负担或压力。因此,在崇尚民主和法制的当今社会背景下,尽管法律所具有的公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优势或特点是其他社会行为准则所不具备的,法律理应在解决包括农民权益纠纷在内的社会矛盾纷争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居民丰富的民间生活中,权益纠纷或冲突确实并非仅仅是一个六亲不认、铁面无私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且生存空间相对狭小、关系当事人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问题。而从非法律手段向法律手段过渡,定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毕竟,农村法治建设重在内生机制的培育,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停滞外力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充分理由,国家或政府必须在农村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和有效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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