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作为平等主体,其正当利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一体和平等保护,无须也不应该寻求特别保护。但是,当我们面对农民这样作为中国社会中数量巨大的社会群体,其正当利益却遭受着不当侵害的社会现实时,或者说法律把农民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置于不利境地时,我们就不能不对现行法律的正义性提出质疑,从而也使得寻求农民正当利益的特别保护具有了必要性和正当性。从中国农民法律利益的实现和保护现状出发,农民正当权益保护制度应是一种以恢复农民作为独立、平等的社会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为目的,由平等主体制度、正当财产权制度、公平税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一)平等主体制度
尽管主体资格平等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已经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确认与保护,但是,农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遭受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又是一个不容怀疑与否认的事实,其典型表现就是我国至今仍实行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在现行制度背景下,户籍制度依然构成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体制的基本规则或依据,同时也是“国家进行资源调配和利益格局调整的视窗系统和操作平台”,“户籍的登记注册以及对个人居住、迁移的管制制度,既是策略选择的结果,又是巩固这一分配格局和状况的关键路径”。[7]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从一个人诞生之时就决定了其未来的法律待遇前景。因为城乡户口的不同,直接关系到个人获取收入的机会和资源的多少。而农业户口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使广大农民失去了择业自由,不能享受由国家提供给城市居民的各种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因此,改革以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主体资格制度,对于保障农民享有其他正当权益具有前提性意义。
(二)正当财产权制度
拥有必要的财产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成为社会主体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农民的正当财产权残缺不全,极易遭受侵害。由于我国的社会性质所决定,在土地等所有重要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下,法律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配置使农村和农民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仔细研读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城镇国有资源与乡村集体资源在使用权、流转权的自由程度上的差别,重要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权在城镇国有企业与乡村企业和农民之间差别分配以及乡村和农民在自然资源权利行使与救济上的孱弱境地等。尽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对于土地等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在土地资源权利享有上的劣势地位。因此,进一步深化以土地资源财产权为核心的制度改革,对于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基础性意义。(www.xing528.com)
(三)公平税负制度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宪法性义务,而税负公平则是税收和税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城镇居民负担的基本税负就是个人所得税,而当前尽管国家对农民的税负做了较大调整,但农村的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公共物品却大多是由农民自己投资的。可见,这里还存在着农业补贴工业的现象。过重的税费负担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会使干群关系紧张,而且还可能滋生腐败,挫伤农民积极性,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因此,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努力推进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税负,对于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关键性意义。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备与否,代表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从法律上来看,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基本权利,同为中国公民,农民当然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最大的区别就是强调国家责任。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根据不同项目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但现代社会出现的老年、失业、工伤等风险,往往需要由国家承担最后的救助计划。社会保障从慈善事业发展到权利、责任是人类文明史的进步。在此意义上,国家应明确自身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借鉴国际经验,为农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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