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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适度干预农村法治建设的原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句话说,正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在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处的这种劣势地位和处境,决定了农村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和贯彻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当然,国家的这种干预必须是由代表国家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来实现,而且政府干预的行为和限度必须限定在谨慎干预和适度干预的农村法治的控制范围内。

国家适度干预农村法治建设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拥有广袤农村和9亿多农民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三农”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稳住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所有的“三农”问题的产生均有其根源。毋庸讳言,农业相对于工业和第三产业是一个天然的弱势产业,农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这种不利局面自然又导致了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村社会发展和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由于条件和能力所限,这种困难和弱势境地的克服与改善,单靠它们自身的力量又是难以奏效的。因此,由国家出面,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必要介入和干预“三农”问题,就成了在现实条件下的一种必然选择,也使得通过农村法治建设调整与保障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的社会稳定与进步,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换句话说,正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在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处的这种劣势地位和处境,决定了农村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和贯彻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因为把这样一个广阔地域范围内数量巨大的农民群体置于一种有失平等或公平境地的社会现状,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和宗旨是明显相悖的。因此,寻求一种包括政府干预和农村法治等在内的市场之外的力量,对于这种失衡状态施以必要的干预与矫正,其正当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国家的这种干预必须是由代表国家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来实现,而且政府干预的行为和限度必须限定在谨慎干预和适度干预的农村法治的控制范围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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