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这是我国首次就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专门立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立法具有以下特点:①偏重知识产权的物权属性,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②采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般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冲突,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而被请求保护地法多数情况下是侵权行为地法;③借鉴、吸收瑞士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院地法;④采用无条件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对“被请求保护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请求保护国法这一准据法表述公式可有多种含义,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来说,它可以是权利申请国法或权利授予国法,从司法管辖权的角度,它可以是法院地法。[35]有学者认为,被请求保护地或行为地法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通常就是法院地。如果知识产权的取得、内容和效力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或行为地法,这意味着法院适用的准据法就是内国法。该被请求保护国或行为地可能正是某一项智力成果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国家,对此智力成果在该国被“侵犯”或“无偿使用”,该国当然没有理由提供“救济”,最终导致“有诉无济”的结局……这种法律适用条款,其实质就是直接规定知识产权适用“内国法”的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只是碍于知识产权的发展和整个国际社会日趋紧密的联系,不得不作出的一种灵活安排。[36]有学者认为“被请求保护地”和“法院地”系两个概念,两者不能等同。[37](www.xing528.com)
“被请求保护地法”应从当事人的角度作出判定,更应从对被请求保护国立法管辖权或者司法管辖权角度进行考量。被请求地法可以是法院地法,但不必然是法院地法,如果被请求地法是法院地法,《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毫无意义。《法律适用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可以选择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和法院地法,显然二者不是同一法律。至于“被请求保护权地法律”是何种法律,有待于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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