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适用决定于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认定。我国在立法上既没有把知识产权认定为物权性质,也没有把知识产权认定为债权性质,而是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来看待。在实体法上,我国分别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法律适用法上,《法律适用法》把“知识产权”列为专章,分别规定了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转让和许可使用、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我国学术界将知识产权称为“准物权”,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上,学者们多未考虑知识产权的物权性质,而是将其看作债权,主张依据债权法律适用规则确定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接受了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属债权性质的观点,根据债权法律适用规则调整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而且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和选择的法律未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事实上,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选择上还是要受到限制的,只有在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知识产权的跨境流转涉及国家安全,为了避免关键技术流失到国外,各国都制定了出口管制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对关键技术、尖端技术实施严格的保密,以维护技术垄断。[28]我国在支持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跨境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也要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不得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民生,所以,当事人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时,必须以不危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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