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始于清朝末年,以1898年《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为标志。北洋政府1915年颁布《著作权法》、1923年颁布《商标法》;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著作权法》、1930年颁布《商标法》、1944年颁布《专利法》,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形成,但限于中国当时的历史条件,这些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注重知识产权立法,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并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发布《商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总体说来,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国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远离国际条约,是不完备的。[12]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1986年《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予以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与时俱进地对部分法律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审判需求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我国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成员。我国于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TRIPS协议”。我国加入WTO之前及之后,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废、修、立,以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我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年到2011年,我国连续颁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加入WTO前后,我国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与WTO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废止或者修正,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3]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实体法调整和法律适用法调整并重的历史时期。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七章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做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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