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又称作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工商业经营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Carpzov)提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称之为“知识产权”,20世纪中叶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概念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前者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后者又称著作权。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等非物质性客体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以无形性、法定性、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发明创造、作品等智力成果或者商誉等工商业经营成果,不同于有形财产可以通过占有推定所有,也不同于有形财产存在、使用和消灭的状态,只能经过法律确认方能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取得、范围、期限和终止等都需要经过法律的确认和授权,一般来讲,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经过权利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根据内国法律通过特定的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授予;著作权虽不需经过申请和审查即可自动获得保护,但其自动保护也是源于法律规定。
涉外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诸要素中含有涉外因素。涉外知识产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突破了国籍限制,外国人可以在内国取得主体资格;其二,知识产权通常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一般先在一国取得知识产权,然后通过申请在另一国或多国取得知识产权;其三,知识产权可能同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护。[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颁发给波尔多的一个市民15年垄断使用制作色布技术的特权是专利制度的雏形。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通过颁发政令授予特定的人以特权,使其在统治者权力所及的领域内获得一定的垄断效益,统治者亦从中受益。统治者授予的特权只在其领地内有效,知识产品一旦超出统治者的属地便不再得到保护。(www.xing528.com)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商业利益,各国都希望无偿地使用外国发明创造者的智慧成果,不承认、不保护依据外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同样也不要求外国承认和保护其依内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西方国家把大量的技术、资金、产品投入其他国家和地区时,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是一把双刃剑,保护的同时也是限制。为使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同样受到保护,各国开始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地域性和趋势渐劲的国际性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的要求催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进入20世纪以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渐趋成熟,并呈现出现代化、国际化、体系化、战略化特征,具有非物质性特点的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足以与有形资产相媲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将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为三大贸易,足见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人类进入信息与数字化时代以来,知识产品带来了巨大经济价值,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革历程中,相对公平正义理念始终存在。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获得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期限、有例外、有选择的垄断权,与此同时,它也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激励创造的功能追求。[2]
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决定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国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参差不齐,为解决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建立了统一实体法调整与法律适用法调整“二元”制法律制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问世以来,数十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被制定出来;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严格的属地主义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本国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冲突的法律适用,通过法律适用规范援引准据法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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