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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公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实施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在公海、公空的侵权行为适用何国法律,各国立法很少涉及。在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42]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的实践为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867年该案在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审理,法官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判令“哈利”号船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海,公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实施研究

各国立法规定的涉外侵权是指超越了某一国家或特定法域的地理空间发生于某一特定地点的行为,或者是发生在本法域内不同国籍、不同住所地或者不同经常居所地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行为,侵权行为必须与一定的法域和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公海、公空有地理位置但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域范畴科学技术的进步延伸了人类的双脚,搭乘轮船、飞机涉足公海、公空已是寻常之事。发生在公海、公空的侵权行为适用何国法律,各国立法很少涉及。还有极特殊的侵权案件,既没有侵权行为地实施地,也难以觅寻损害结果发生地,例如,2014年3月8日发生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号航班失联事件,[41]

至今没有找到飞机失事地点,也未查明飞机失事原因,此类案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是实践提出的必须直面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在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42]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的实践为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法院对该案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法理阐述为:本案发生在航行在公海的蓝宝石公主号邮轮上,属特殊侵权纠纷,不能将船舶本身确定为侵权行为地,亦不能将邮轮当时所在的海域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无法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定准据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科学、公平,亦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与案件有联系的连接点,认为溺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上海、北京等地医院救治;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为中国,原告至今及日后的护理、生活应该在中国;旅游合同签订地和邮轮旅客运输的出发港、目的港均在中国。被告虽为英国公司,但在中国上海港开展邮轮业务已有多年,并设有办事处。涉案邮轮事故前后近三年时间里主要以上海港为母港从事营运活动。从数量因素上看,案件中较多的连接点集中于中国,从质量因素上看,上海港为涉案邮轮母港,原告为中国公民,受伤后在中国治疗、在中国生活和被护理,这些因素与本案具有最直接、真实的联系因素,无论从法律适用的公平、正义考量,还是从连接点的质量、数量考量,本案准据法应为中国法律。[43]

《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具体的法律规定无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本案可以考虑适用国际惯例。

【注释】

[1]曾二秀:“我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解析”,载《学术研究》2012年第10期,第61页。

[2]谢石松:《国际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3]徐冬根、薛凡:《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4][日]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Ⅱ》,姚梅镇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26页。

[5]余先予:“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新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6期,第49页。

[6]邹淑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大变化及我国的立法实践”,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71页。

[7]钱骅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1页。

[8]“哈利”号船碰撞案案情为:挪威籍船“拿破仑”号与英国籍船“哈利”号相撞,碰撞发生的原因是“哈利”号引水员导航失误。根据比利时法律规定,“哈利”号船东应对引水员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根据1854年《英国商业航运法》规定,“哈利”号船东对碰撞损失不承担责任。1867年该案在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审理,法官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判令“哈利”号船东承担赔偿责任。“哈利”号船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英国枢密院法官依英国传统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法院地法,推翻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哈利”号胜诉,免除赔偿责任。

[9]该案基本案情:原告作为被告铁路公司的雇员,在被告的货运列车上担任司闸员。双方的住所均位于阿拉巴马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亦在该州签订。隶属该公司从阿拉巴马州开往密西西比州的货运列车在密西西比州脱轨,导致在该列车上工作的原告受伤。证据表明,火车脱轨的原因是列车在驶离阿拉巴马州前的检修过程中存在人为疏忽。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的雇主责任法,该铁路公司应负责任,但密西西比州仍遵循普通法的传统,认为雇主无需为此类事件负责。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按照《冲突法重述(第一次)》的规定,适用了最后行为地法,即密西西比州法律,从而判决原告败诉。97 Ala.126.11 So.803(1892).

[10]Bernard Hanotiau,“The American Conflicts Revolution and European Tort Choice-Law-Thinking”,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0,1982,p.74.

[11]何其生、卢熙:“论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发展”,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12]蔡斌:“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52页。

[13]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71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原因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只要在案件尚处于初审阶段。”

[14]李泽锐:“略论当代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的新趋势”,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第43页。

[15]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6页。

[16]杜新丽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7]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21页。

[18]谭岳奇:“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转换和发展取向思考”,载韩德培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19]鞠天娇:“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载《理论界》2014年第7期,第93页。(www.xing528.com)

[20]肖永平、崔相龙:“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评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4页。

[21]林强:“涉外侵权法律选择中的‘侵权行为地’界定——从侵权一般冲突规则的解释切入”,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第167页。

[22]Phillips v.Eyre.L.R.6 Q.B.1,22L.T.(Ex.Ch.),1870:869.

[23]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起草过程中的若干争议及解决”,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第11页。

[24]曾二秀:“我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解析”,载《学术研究》2012年第10期,第61页。

[25]Machado v.Fontes.2Q.B.231,76L.T.(C.A.),1897:588.

[26]Boys v.Chaplin.2All E.R.2 Lloyd's Rep.487(H.L.),1969:1085.

[27]Red Sea Insurance v.Bouygues S.A.A.C.190(P.C.),1995:190.

[28]李晓宁:“双重可诉原则的发展变化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载《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29页。

[29]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2条规定,对于德国人在外国所为的不法行为的请求,不得大于德国所承认之请求。2010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不得提出受其他国家法律支配的请求权。只要该项请求:①实质上大大超出了受害人所需要的适当赔偿,②明显出于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赔偿之外的其他目的,或者③与对联邦德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责任法规定相抵触。

[30]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第3款规定,在外国发生的事实,虽依日本法律为侵权者时,除非是日本法律认许的损害赔偿或其他处分,受害人不得请求之。2006年《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2条规定,①对侵权行为应依外国法,应适用该外国法的事实依日本法不为违法时,不能要求该外国法中的赔偿损失及其他民事权利。②对侵权行为应依外国法,即使应适用该外国法的事实依该外国法及日本法为违法时,被害人只能要求日本法中的赔偿损失及其他民事权利。

[31]蔡斌:“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53页。

[32]李婧:“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基于私人自治与政府规制的经济学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第96页。

[33]李慧敏:“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实证研究”,载《长江论坛》2018年第6期,第79页。

[34]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491民初536号。

[35]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200号。

[36]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507号。

[37]①刘品江与张志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491民初222号;②方树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顾利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824号;③关带等诉黄承柏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05民初3539号;④Adilsaeed Mohammed Abdalla诉王怀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0号;⑤赵容根、赵根长等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26号;⑥李桂枝等诉杨在胜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15民初18317号;⑦陈树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叶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89号;⑧何忠宏诉沈范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园民初字第1639号。

[38]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03号。

[3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932号。

[40]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20号。

[41]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号航班在执行由吉隆坡飞往北京的航线途中失去联系。该航班总共运载239人,其中包括227名旅客(2名婴儿)及12名机组人员。航班的乘客来自于14个国家或地区,中国有153名成人和1名婴儿。

[42]2015年8月1日,原告(7岁)和其母同第三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搭乘被告所属蓝宝石公主号邮轮(船旗国英国)出境旅游。8月5日下午2时许,邮轮航行至公海海域时,原告在邮轮泳池溺水致残,经司法鉴定为致残程度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43]谢振衔、郭灿:“外籍邮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5期,第79~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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