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iCourt的Alpha数据库搜集到2011年至2018年涉外侵权案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1122份,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海上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案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有1116件,约占全部案件的99.46%,适用中国港澳台地区相关规定的有3件,约占0.27%;适用日本法的有1件,约占0.09%;适用国际公约的有1件,约占0.09%;同时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有1件,约占0.09%。[33]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涉外侵权审判极少适用外国法律、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存在法院地法适用滥觞现象。
《法律适用法》第44条采用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立法,试图通过全面、灵活的法律选择实现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地位,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除极少数案件适用了域外法,绝大多数案件适用了中国法。(www.xing528.com)
涉外侵权过度适用法院地法并使之常态化不利于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也违背了《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宗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我国的立法又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为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选择最适当的法律创造了驰骋的空间。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有的案件适用外国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可能更公正。法官在涉外侵权案件审判中热衷于适用法院地法,主要原因是法官长期生活在特定的国内法环境中,文化背景、法律意识、司法理念具有强烈的国内法倾向,知识结构单一化,法官在不能像适用中国法一样熟练地适用外国法时,就技术性地排除外法域法律,导致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呈现出法院地法适用滥觞现象。解决法院地法适用滥觞的出路在于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树立人类共同体的法律观,以更加开明的态度处理涉外侵权争议,平等对待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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