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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实施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再次作出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实施研究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处理。”这是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最早的立法,该条规定含有3条法律适用规则,第1条为基本规则,与各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相一致;第2条为补充规则,共同属人法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规则适用。第1条规则与第2条规则之间是选择关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第3条为例外规则,也称为“双管规则”或者“双重可诉规则”,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只有在我国法律和行为地法律均认为是侵权行为,方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给予本国当事人特别保护。

《民通意见》第187条对“侵权行为地法律”进行了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包含两项内容:①在我国,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②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不一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条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多地,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规定阙如。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再次作出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44条同样是1条规定函纳3条规则,第1条为基本规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有所不同的是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修改为“侵权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表述相一致;第2条仍然规定了共同属人法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规则,但该部分作了两点修改:①属人法的连接点由“国籍”“住所地”修改为“经常居所地”,修改的原因是我国属人法发生了变化;②第1条与第2条之间不再是并列的选择关系,而是有条件的选择关系,第2条规定的条件具备,优先适用共同属人法;第3条为例外规则,该规则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侵权责任的准据法,这是《法律适用法》突破性的规定。(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第46条规定了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第50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这些属于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适用法》采取了区分侵权行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做法,分别确定准据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与第275条、《民用航空法》第1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分别规定了海上侵权行为、空中侵权行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的法律适用,这些规定亦是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特别规定有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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