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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选法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瑞士开创了侵权领域意思自治选法的先河,增强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促进了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多样性,起到了引领作用。涉外侵权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实践早于各国立法,荷兰法院是同意把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开拓者。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障碍在于在各自利益相左的当事人之间,在侵权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存在一定困难。

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选法方法

16世纪意大利学者杜摩林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能否适用于侵权领域,学界存在争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学者们认为侵权法属于一国的强行法,在强行法领域不应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中展现出来的优越性,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和选择规则无法与其匹敌:①消除法律冲突。当事人协商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自愿接受所选法律的约束,可以消除主权者之间意志冲突而导致的法律冲突。②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合意选择了准据法,法官无须再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选择法律,由此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提高办案效率。③避免权力寻租。涉外案件审判实践中,不乏利用法律选择规则选择有利于本国当事人法律的现象。当事人协商选法,可以避免权力寻租,促进司法公正。④有利于判决执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提高判决的可执行度。

意思自治原则展示的优越性难以抵挡,瑞士率先小心翼翼地引其进入侵权领域。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了“当事人可在损害事件发生后随时约定适用法院地法律”,允许当事人有地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瑞士开创了侵权领域意思自治选法的先河,增强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促进了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多样性,起到了引领作用。1998年突尼斯规定案件处于初审阶段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13]1999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突破了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的限制,放开了选法范围,“在非合同之债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该非合同之债的法律。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第42条)2007年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864/2007号(欧共体)条例》(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Ⅱ》)放开了选法的时间,该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并且,如果当事双方从事的是商业活动,经自由协商,亦可在损害事件发生前进行法律选择,前提是不得损害第三人权利。2009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放开了选法的方式,该法第48条规定,不在《罗马条例Ⅱ》适用范围内的非合同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选择的法律判定。

涉外侵权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实践早于各国立法,荷兰法院是同意把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开拓者。1979年1月8日,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判决了一起莱茵河污染案。法国阿尔萨斯钾矿污染了莱茵河,致使荷兰的苗圃种植者受到损害,荷兰苗圃种植者向鹿特丹地方法院对法国钾矿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该案适用荷兰法,被告同意原告的选择,鹿特丹地方法院因而适用了荷兰法。[14]该案法院采用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了争议,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侵权领域提供了实践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障碍在于在各自利益相左的当事人之间,在侵权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存在一定困难。[15]在当事人未能就应适用的法律作出合意选择情况下,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已发生的整个行为的各项事实的任一项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适用一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做法,也是意思自治选法的一种类型。德国法院在波罗诉洛林煤矿案中采取了这一做法,允许原告在污染起源地和损害地之间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16](www.xing528.com)

涉外侵权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但尚未构成国际社会普遍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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