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确定案件性质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实践中,涉外案件被界定为国内案件、对案件性质不作界定但适用法律适用规范确定准据法的情况虽然存在,数量已经很少了。相反,对于介于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之间的案件,已有法院倾向于界定其为涉外案件,经过法律选择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越来越趋于规范。在肯定进步的同时亦应看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还存在许多问题,翁吉义与李野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一起极具研究价值的范例。[118]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是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均在中国境内,表面上看是中国公民之间的债务纠纷,实质上是涉外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翁吉义的债权来自于案外人G公司的转让,G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李野向G公司借款,双方形成涉外民间借贷关系,构成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G公司转让债权给翁吉义,翁吉义与李野在原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性质亦属于涉外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具有强烈的法律适用法意识,采用分割方法分别确定了准据法。G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律,即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借款合同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适用了当事人选择的香港特区法律;债权转让合同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适用与债权转让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国法律。对李野与G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法院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条、第5条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协议》的效力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根据翁吉义提出的法律查明申请,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之规定,委托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查明。
李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119]
本案法律适用存在以下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翁吉义与李野民间借贷纠纷的性质(www.xing528.com)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李野向G公司借款形成的涉外借贷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G公司与翁吉义之间的涉外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翁吉义与G公司之间形成的涉外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不是因为基础合同为涉外合同延伸而成,而是因为转让合同主体有涉外因素而为涉外合同;第三个法律关系是翁吉义接受债权转让后与李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虽涉及涉外因素,但不是涉外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一个独立的国内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不需要确定准据法,直接适用国内法解决纠纷即可。
本案法院审理的是翁吉义与G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不是翁吉义与李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搞错了法律关系。
(二)查明外国法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规定的方法有突破
本案性质为国内民间借贷纠纷,不需要确定准据法,不需要查明外国法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规定,但这不妨碍对本案查明相关规定的方法进行评论,本案查明相关规定的方法有突破。依照《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提供相关规定的义务。李野与G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本合同准据法参照香港法”,当事人应当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向法院提供香港法律。
一审法院判决书对本案外国法查明过程进行了这样的描述:翁吉义提起法律查明申请,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就四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查明。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但在查明外国法及我国港澳台有关规定的方法上突破了第10条的规定,法院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业机构查明,这种查明的方法应当得到倡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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