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研究成果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通意见》,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关事宜作出了司法解释。④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2007年规定》在涉外合同争议解决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其与《法律适用法》相冲突,2013年 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予以废止。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研究成果

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①涉外合同争议应作广义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争议均应包括在内。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已作选择,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中国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32]③当事人选择法律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明示方式。④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⑤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法院应当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⑥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⑦具体规定了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13种合同应适用的法律。[33]⑧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例外,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后《涉外经济合同法》废止,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废止《解答》。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通意见》,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关事宜作出了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文简略,缺少可操作性,立法相对滞后,《解答》又被废止,在法律短缺情况下,为规范司法实践,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对涉外合同审判工作进行规范。

《2007年规定》与《解答》相同的规定有:①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仅为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②合同争议的范围。③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或者变更合同准据法应当采用明示方式。④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⑤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例外。(www.xing528.com)

《2007年规定》吸收了《解答》的合理内核,在《解答》的基础上有了发展:①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时间由“开庭审理以前”延长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②规定了默示意思自治,当事人未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诉讼过程中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当事人已就合同准据法作出了选择。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由13种合同扩展为17种合同。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由“三资企业”合同扩展到“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⑤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办理。

《2007年规定》在涉外合同争议解决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其与《法律适用法》相冲突,2013年 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予以废止。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一)》对《法律适用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定作出了解释,其主要规定有:①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法律,法律未规定可以选择法律而当事人作了选择,法院应认定选择无效。②选择法律的范围不受限制,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主张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当事人选择法律或者变更选择法律的时间节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④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为默示意思自治选法,承认当事人默示意思自治选法的效力。⑤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法院可以根据该条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