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规定的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和交易秩序。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原所有人的保护,注重文物所有权保护的完整性。应当关注各国善意取得制度、时效制度,这些所有权保护制度往往会使文物追索诉讼落空。
(一)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典、比利时、芬兰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所有权转移中善意购买人的合法利益。善意购买人通过持续、公开、有效地占有流失海外文物获得其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有对善意购买人进行赔偿或支付合理价款后,才可索回文物。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对于动产,即便为被盗物品,善意购买人自购买时起即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动产,亦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该制度不适用于公共登记簿中的动产。[69]虽然《意大利民法典》有非法占有返还的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善意购买人。根据意大利法律,文物原所有人几乎无法对抗善意购买人,无法获得流失或者被盗文物的所有权,追索文物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大打折扣,因此,意大利被称为“非法文物交易者的天堂”“文物漂洗国”。《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①购买财产时是善意的;②对该财产的占有已超过10年,且这10年的占有呈持续状态;③购买财产及占有财产期间没有意识到其对该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存在瑕疵。[70]根据这些规定,只要文物购买者能够证明其购买文物秉承善意,持续持有超过10年即可取得文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占有人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文物的所有权,但原则上不适用于盗赃物或遗失物。如果受害人或遗失人在文物被盗或遗失之日起3年内没有向占有人退出返还原物要求,超过3年期限,占有人根据时效制度可获得该物所有权。如果善意购买人从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原所有人在请求善意购买人返还原物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价金。[71]智利、墨西哥等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物品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向善意购买人支付其所付的价款和相关费用,如修理费”。[72]文物被盗之后往往会沉淀,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会再次呈现于世人面前。文物流失期间,文物原所有权人无法获悉文物的下落和占有人的信息,无法行使返还文物请求权。
文物非法交易大都秘密进行,外人从无知晓。被盗文物由拍卖机构拍卖,在美术馆等专业机构出售,文物原所有人需要支付巨额对价才可获得系争文物的所有权,如果不能支付相应对价,便不能获得被盗文物的所有权,这对文物原所有人极不公平,致使在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大陆法系国家追索流失文物几无可能。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保护原文物所有权人利益,对善意购买人实行的有限保护则是原则的例外。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坚持“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原则,奉行“自己无有者,不得与人”。[73]“任何非所有人都无权处分被盗财产的所有权。非所有权人无权凭契约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善意或非善意的购买人,他仅享有对物的持有权,唯有所有权人的出售行为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74]1994年《英国货物买卖(修正)法》第21条第1款规定:非所有权人出售物品,如未取得该物品原所有人的同意,购买人不能获得超过出售人对该物享有的权利,善意购买人亦不能从无权所有人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因为出售人的所有权是无效的。[75]英国法律对善意购买人的有限保护体现出公平正义,出让人并非文物合法所有人,仅为占有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文物的善意购买人不能从无所有权的出售人处获得文物的所有权。英国法律还规定,被盗文物或者被抢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被盗物即使为善意者所购买,购买者也不能获得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有权向购买人追索,要求返还原物。在文物追索诉讼中,善意购买者无论是从无处分权的盗窃者手中购买文物,还是从流通过程中的任意一个善意购买者手中购得文物,均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原财产所有权人的追索权。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
(二)时效制度(www.xing528.com)
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消灭时效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关系到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能否成功。
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一权利之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无权利人取得该权利的制度。[76]流失文物的原所有人不仅可能因善意取得制度丧失所有权,而且有可能因时效消灭所有权。流失文物的实际占有人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文物的所有权,但可能基于占有制度获得占有文物的所有权。2011年《瑞士民法典》第728条规定,持续占有他人之动产,如果占有人善意地认为其就是该动产的所有人,且其占有权未受到他人的质疑,占有满5年可以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为保持与1970年《巴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瑞士修改了其民法典第728条,增加了专门适用于文物返还请求的一款规定:凡属于该法范畴内的文物,取得时效为30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仅因欠缺相应的所有权转移证书而无法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占有满10年即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对于恶意占有人,取得时效的期间为20年。[77]《日本民法典》规定,意思平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达20年,取得所有权。法国民法中规定“时效取得”期间为30年。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取得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就其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而言大同小异,依据长期占有的事实可以获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
取得时效在促进财产发挥最大化效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功效,[78]但对文物追索来说,时效制度实为一大障碍。取得时效制度使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可因持续占有而获得流失文物所有权,这十分不利于文物追索人。通常情况下,被盗文物或者通过非法方式流转的文物都会被刻意隐藏或隐匿,数十年后才会被发现或被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即便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但完全可通过时效的规定取得文物所有权。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取得时效届满即可取得文物所有权,对流失文物的占有即合法化。因此,文物原所有人采取诉讼方式追索文物,需要注意各个国家取得时效的规定,保证追索文物诉讼的顺利进行。
消灭时效是“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灭的制度”[79]。英美法系国家消灭时效的效力在于一旦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既消灭胜诉权,也消灭文物原所有人对文物的所有权。1980年《英格兰时效法》对原财产所有人提起返还请求的期间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2条、第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侵占财产提起返还诉讼,权利人应当在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返还请求。6年期间届满,动产所有人不仅失去请求返还权,而且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6年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被盗财产,如果被盗财产被恶意购买人取得,原财产所有人可以要求其返还,且不受消灭时效限制;如果被盗财产被善意购买人购买,该财产原所有人应该在购买之日起6年内向该善意购买人提起返还之诉。英格兰法规定了时效制度,但在英格兰提起追索流失文物诉讼不一定必然适用英格兰的时效法,因为英国视消灭时效为实体问题,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同适用法律适用规则援引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尚需确定。1984年颁布的《英格兰涉外时效期间法》为文物追索时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美国时效期间由州法确定,各州时效期间的规定差别较大,短则2年,长达10年。消灭时效的起算,绝大部分州并未由成文法规定,而是由各州的判例法确定。美国文物追索时效起算有“发现规则”和“要求并拒绝规则”,前者指财产原所有人提起返还诉讼的时效“自其发现或依合理审慎与智力应当发现索回财产所必要的事实(包括现持有人的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80]这一规则最早由新泽西最高法院在奥基夫诉塞德案(O'Keefe v.Snyder)确立[81],之后在塞浦路斯希腊东正教教会及塞浦路斯共和国诉金伯格、费尔德曼艺术品公司及派格·金伯格案中得到强化。依据“发现规则”,在文物返还诉讼中,消灭时效自原所有人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审慎尽职地搜寻和追索后,从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被盗文物及其现占有人之时起算。后者指时效从原所有人向善意购买人要求返还并被拒绝时起算,因此,“要求并拒绝规则”比“发现规则”更有利于流失文物的追索。“要求并被拒绝规则”在蒙兹尔诉李斯特案(Menzel v.List)中初步确立,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德威尔斯诉贝尔丁格尔案(Deweerth v.Baldinger)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要求并被拒绝规则”要求原告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审慎尽职对系争文物进行搜寻”。作为文物的原所有人在发现被盗文物下落后,应毫不迟延地提起返还之诉。除此之外,文物原所有人还应在文物被盗之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寻找被盗文物,如果原所有人没有履行其中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时效的起算。在之后的所罗门·古德海姆基金会诉卢贝尔案(Solomon R.Guggenheim Foundation v.Lubell)中,法院放弃了审慎尽职的要求,认为原告是否应当被要求审慎尽职和持续地搜寻与时效的起算无关,只要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没有明显不合理地不进行遗失文物搜寻即可。美国将消灭时效认定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原所有人追索文物更为有利。英美国家法律强调保护所有权,侧重保护文物原所有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较为严格,英美法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降低了文物追索风险,消灭时效的起算规则有利于文物原所有人,因此,文物追索与英美法系国家有联系时,应当争取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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