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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作为诉讼标的物的性质认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物追索诉讼中,不仅对同一案件的性质会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对案件标的物性质的认定有时也无法达成一致。法国法院对该湿壁画的性质进行界定,初审法院认为湿壁画依其性质应为不动产,二审法院认为湿壁画依其用途应为不动产,最高法院认为湿壁画属于动产。法国三级法院对湿壁画的性质给出三种不同的界定,这反映出在文物追索案件中,对某些文物性质的界定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流失文物作为诉讼标的物的性质认定

文物追索诉讼中,不仅对同一案件的性质会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对案件标的物性质的认定有时也无法达成一致。例如,2009年的圆明园兽首拍卖案中,中国律师依据《法国民法典》认定涉案兽首应被识别为“不动产”,被告律师认为兽首应当定性为“动产”,主张中方律师界定兽首为不动产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有悖于常理[65]被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多家机构持有的我国的敦煌莫高窟壁画、被大英博物馆收藏的希腊雅典卫城埃尔金大理石雕等,到底应该被定性为动产还是不动产,目前均存在较大的争议。[66]

1988年阿布格诉日内瓦村案(Abegg v.Ville de Geneve)中的标的物是位于法国南部一座私人小教堂内壁上的湿壁画(创作于11世纪的艺术珍品),该壁画为当地四位农民共同所有。原告系四人中的两位农民,到法国法院起诉,诉称另外两位农民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湿壁画给他人,请求法院判令持有人返还原物。这组湿壁画被出售后在瑞士被发现,被告据此主张依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条约,湿壁画应识别为动产,法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国法院对该湿壁画的性质进行界定,初审法院认为湿壁画依其性质应为不动产,二审法院认为湿壁画依其用途应为不动产,最高法院认为湿壁画属于动产。法国三级法院对湿壁画的性质给出三种不同的界定,这反映出在文物追索案件中,对某些文物性质的界定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67]

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法院审理兰开斯特市政厅诉惠廷汉姆案(Lancaster City Council v.Whittingham),诉争标的物是位于一栋建筑物内部的一座雕像,这座雕像是该建筑物被列入法律保护建筑名册的重要原因。该雕像定性过程中,法官认为,附着于地产的程度固然重要,附着目的更需要加以关注。即使是可以独立于地面上的雕像,如果其属于土地或建筑物的永久性组成部分,亦可能属于不动产附着物。审理本案的法官最终将争讼标的物雕像定性为不动产附着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著名的“美惠三女神像案”中[68],初期法官界定这组石雕为不动产附着物,后来经过详细研究论证,最终裁定其为动产。(www.xing528.com)

从以上截然相反的案例可以看出,标的物性质的界定在文物追索诉讼中十分重要,不同的法院的法官可能会对同一标的物作出不同的性质认定,甚至同一法院的法官在不同时期的认识也会有所变化。定性对确定案件管辖权、法律选择和案件的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追索文物时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避免定性不准确导致追索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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