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约》前瞻性、合理性兼具,灵活性、确定性并蓄,各国学者好评如潮,我国学者也认为《证券公约》体现了连接点选择方法的创新,这对于解决证券跨国转让、抵押等交易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证券公约》把“相关中间人所在地”与意思自治纳入物权法律适用的范畴,可有效地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反映了当前对连接点“软化处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必将对各国将来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能成为专门用来解决涉及需账户记载的财产转让的系属公式。[52]
通过“快速通道”程序制定《证券公约》说明采用统一冲突法调整中间人间接持有证券的紧迫性,各国学者充分肯定《证券公约》说明公约具有实践价值和科学性。与学术界的火热相反,各国政府对《证券公约》反应冷淡,《证券公约》通过17年了,现在只有3个国家加入,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当年提出制定《证券公约》议案的英国、澳大利亚至今没有加入公约,这不能不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尴尬。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国对有价证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坚守。(www.xing528.com)
从各国有价证券的发行、转移、丧失和变更的法律适用立法可以看出,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是多元化的,适用属人法的国家为极少数,绝大多数国家依据物之所在地原则适用属地法,这与《证券公约》确立的有价证券跨境交易法律适用原则格格不入,《证券公约》确立的有价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原则是属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自不待言,PRIMA原则也是早期“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规则的回归。《证券公约》与绝大多数国家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立法对立并冲突,各国要加入《证券公约》,必须先修改本国有价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立法,使本国法律与《证券公约》相一致,这几乎是无法做到的,因此,《证券公约》成为阳春白雪,和者盖寡,《证券公约》制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尽管科学、合理,但超越了现实、脱离了实际,所以,公约的加入国寥寥无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