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全球经济一体化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了国际证券交易规模的扩展和交易量的激增,跨境证券投资日益活跃。为适应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许多国家建立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并在各证券交易方之间形成多层中介的间接持有模式。为规范间接持有模式下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2000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有关一般事项和政策的特委会会议,这次会议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联合提出议案,建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快速通道”途径制定一项有关中介持有证券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02年12月13日,第19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证券公约》。公约通过后,毛里求斯(2008年)、瑞士(2009年)和美国(2016年)先后加入该公约,公约第19条规定,公约自收到第三份批准书三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该公约已于2017年4月1日始生效。
中国一直关注着《证券公约》的制定和加入情况,公约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曾派员参加研究小组的工作,参与了相关问题的讨论。公约通过后,我国学者很快就将其介绍到国内,并对公约进行了评述,一些学者对我国应否加入公约进行过广泛深入地论证,其中不乏真知灼见。[51](www.xing528.com)
中国经济崛起,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是否加入《证券公约》对公约的影响力关涉重大,作用举足轻重,因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派员到中国进行考察,了解中国所持态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2015年6月2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暨亚太区域办事处、中国政法大学、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的“《证券公约》研讨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及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外交部条法司有关领导、英国伦敦Chambers律师事务所(Fountain Court Chambers)代表以及香港中文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贝尔纳斯科尼(Christophe Bernasconi)先生在会议上介绍了《证券公约》的签署和加入情况,认为当前中国证券领域的改革为研究《证券公约》提供了良好的时机。贝尔纳斯科尼还从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情况、多种中间人持有证券模式及法律冲突问题、《证券公约》的主要规则、备用规则、准据法的选择及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对《证券公约》进行了阐述,宣传公约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说明《证券公约》法律适用规定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希望中国学者为推动中国政府加入《证券公约》做出努力。香港中文大学大卫·唐纳德(David Donald)教授以“统一商法典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统一商法典和公约的区别”为题从英国法律和《证券公约》两个方面阐述了关于中间人间接持有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通过对管辖权规则及具体条文的分析得出《证券公约》与《英国统一商法典》并不冲突的结论,论证了英国加入《证券公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英国Chambers律师事务所的雷蒙德(Raymond)律师介绍了与《证券公约》内容相关的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实务问题,为研究《证券公约》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实务方面的视角和思路。与会的中国学者结合中国证券制度、证券立法、有价证券法律适用规则、中国法律与《证券公约》的兼容性等方面对中国应否加入《证券公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论证,为中国政府决策是否加入《证券公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