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指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协商一致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可出质权利为标的设立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有:其一,必须是财产权。其二,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权。如果设定权利质权的标的是不可转让的财产,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仍然无法通过质权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财产性质属于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这类权利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和继承等人身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劳动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二是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如医疗保险金请求权。三是当事人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如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其三,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权是在无形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权利质权是无形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很多国家未将权利质权从无形财产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而是通过规定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一并解决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无形财产中的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进行了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了“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www.xing528.com)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性,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采用质权设立地连接点援引质权设立地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规则的核心是确定权利质权的设立地,应当按照物权法对权利质权设立的要求,注意权利质权设立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要件,还是以登记等公示方法为质权的设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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