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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实施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价证券是无形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涵盖范围广泛。对于有价证券的发行、转移、丧失、变更及权利实现,各国作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通常采用以下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准据法。②我国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各国有价证券法律适用规定的不同,各国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具有确定性,连接点是客观的。有价证券所体现的权利能否实现,与该权利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密切相关。

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实施研究

有价证券是无形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涵盖范围广泛。有价证券依其所表现的财产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及衍生品证券。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包括各种汇票支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衍生品证券包括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是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实践中,资本证券直接被称为有价证券或者证券。“有价证券”为德国学者创立的称谓,始用于德国商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借鉴、移植了德国的立法,建立了有价证券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未采用有价证券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仅规定了投资证券制度。当下的立法趋势是将有价证券改变为金融商品(亦称为金融工具),金融商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资产交易、期限、价格,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

有价证券持有分为直接持有和多层中介名义持有两种方式:其一,直接持有是指传统的证券持有方式,是投资者直接与发行人发生法律联系,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占有不记名证券,或是被记录于证券持有人名册中。证券的直接持有交易通常表现为纸介证券凭证的实际或者拟制交付。直接持有方式下涉外证券物权法律冲突,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调整。其二,多层中介名义持有是指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有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居间,多层中介与投资者共同形成多个持有层次,实际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多层中介名义持有体制下,证券的登记、持有、转让和抵押等都通过位于不同国家的中间人的电子账户的记载来完成。多层中介名义持有模式提高了证券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200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证券公约》)对多层中介名义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准据法是账户协议明确约定的国家和其法律支配账户协议的国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如果账户协议明确规定上述所有问题的准据法是另一国的法律时,则为该另一国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开立证券账户时现行有效的法律。

有价证券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证券持有人对证券本身的权利,即证券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另一种是证券承载的权利,即证券内容所体现的权利,也就是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上的记载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证券本身的所有权、占有权等物权,应当适用证券物权的准据法,一般为证券所在地法;证券内容所体现的权利,一般适用证券权利准据法,即支配相关的证券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证券权利的准据法决定某一书面凭证是否是有价证券、是何种有价证券以及如何实现有价证券的权利。(www.xing528.com)

对于有价证券的发行、转移、丧失、变更及权利实现,各国作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通常采用以下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准据法。①发行人的属人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以公债形式发行的债券的契约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该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法人属人法。②发行地法或营业机构所在地法。1928年《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第250条规定,关于股票和债券在缔约一国内的发行、公告的方式和保证,各代理处或分处经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均依属地法。③有价证券所在地法。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第21条规定,涉及无记名证券的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适用作为其原因的行为或事实完成当时该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④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43条规定,交易所业务及在市场和博览会缔结的合同适用交易所或市场所在地或博览会举办地国法律。⑤适用交易地法。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律》第58条b款规定,可转让有价证券的转让适用证券支付地法律。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39条对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①我国规定了有价证券体现的权利和有价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对于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有价证券自身物权的法律适用及有价证券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尚需作出进一步解释。②我国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各国有价证券法律适用规定的不同,各国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具有确定性,连接点是客观的。《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以灵活性见长,无论是权利实现地,还是最密切联系地,都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融入主观判断,增加了准据法确定的难度,但为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创造了条件。③权利实现地这一连接点意旨不明确。有价证券所体现的权利能否实现,与该权利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密切相关。一般而言,股东根据股票所享有的权利,适用发行股票的公司属人法(比如注册登记地法);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债券权利,适用债券发行合同准据法(比如债券指定的法律);票据持有人享有的票据权利,适用提示付款或承兑付款地法。[50]我国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权利实现地法律,过于抽象,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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