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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彻底改变了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无法可依的局面,实现了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律选择方法和选择规则零的突破。《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是我国对人类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贡献。

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未对一般性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作出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和1988年《民通意见》都未涉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1992年《海商法》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这些特殊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也只是局限于海商和航空领域。《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彻底改变了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无法可依的局面,实现了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律选择方法和选择规则零的突破。《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条规定集动产物权法律选择方法与选择规则于一身,当事人可以采用协议的方法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选择范围涵盖所有动产物权;当事人未作选择,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运输中的物品,物理空间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场所,难以确定所在地;转让运输中动产的所有权,都是通过提单、运单、所有权凭证等权利证书方式实现,物权转移采用债权交换形式,所以当事人在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时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颠覆性的,从根本上变革了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开创了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历史新时期,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开创性的,意义重大且深远,对各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将起到示范效应。《法律适用法》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是我国对人类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贡献。

《法律适用法》未规定动产物权涉及第三人如何处理,可谓缺欠。物权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局限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并无不妥,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应考虑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不应对抗第三人。[48](www.xing528.com)

当事人选择了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之后动产所在地发生变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继续适用于该动产,应当采用不变主义还是采用可变主义,《法律适用法》未作规定。动产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家时,已取得的物权能否对抗第三人,许多国家的立法作了规定,例如《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动产的转移不影响已依照前法规定有效取得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仅在其满足新所在地法规定的要件时方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做法既考虑到了动产既得权的保护,又对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后来处置该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利益,因而达到了用立法来平衡各种社会关系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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