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是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根源于现实的物质的生活。“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7]20世纪50年代,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席卷整个世界,国际社会中的交往有了新的渠道、新的方式,涉外民事关系的种类、内容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的以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依据的做法已显得机械呆板,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导致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多和日趋复杂,物权关系和物权纠纷也同样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票据、单据的广泛使用使权利证券化,使得物之所在地难以被确定,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己不能完全承担调整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重任,调整后的经济社会和国际贸易实践要求物权法律适用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国内法上渐趋缓和的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实体法基础。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权法属于强行法,各国对物权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态度,不容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今社会,世界各国逐渐淡化物权法定主义,理性回归,纳物权法入私法范畴,满足私法自治的要求。在立法上,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接受以灵活的法律适用规则解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即使在不动产专属管辖领域,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关注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并以此来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法革命的成果是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理论基础。20世纪30年代起,学界开始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新一轮的变革,美国是这次“冲突法革命”的主导。美国就各种法律适用理论和法律适用思想展开了激烈的博弈,推动了法律选择由“规则选择”向“方法选择”的历史性跨越。美国“冲突法革命”影响了欧洲大陆法律适用法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和方法的合理内核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和吸收。在物权法律适用领域,表现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衰退和弹性连接点的增强,形成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趋势,追求法律适用的实质正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