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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实施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的动产物权关系,当事人选法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得到保护。瑞士在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具有突破性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①突破了传统的物权法律适用模式。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各国允许物权行为的准据法采取较为弹性方法选择,有利于消除两大法系物权法律适用壁垒,促进物权法律适用的趋同。上述国家立法规定的动产物权意思自治,绝大多数限于运输途中的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实施研究

意思自治原则是债权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先后被引入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物权等领域。最早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当属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该法在确立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同时,引意思自治原则入动产物权领域,并且对当事人选法作了约束性规定,法律选择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瑞士作为突破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藩篱的先行者,保持了法律人应有的慎重。瑞士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有限的、附条件的意思自治。①限定了选法范围,实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只能从规定的法律中进行选择,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选择不具效力。②限定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物权的取得与丧失。③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的动产物权关系,当事人选法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得到保护。

瑞士在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具有突破性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①突破了传统的物权法律适用模式。物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概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或者适用客观连接点指引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在不抵触物权法定原则之下,可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②突破了传统的法律选择模式。因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果的,无论其为债权法律关系还是物权变动关系,均不妨由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③突破了两大法系物权法律适用壁垒。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英美法系国家不采物权法定主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也不明显,物权法律适用呈现多样性。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各国允许物权行为的准据法采取较为弹性方法选择,有利于消除两大法系物权法律适用壁垒,促进物权法律适用的趋同。瑞士在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在当时也引起了不小的争执,[10]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学者批评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认为其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瑞士在物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许多国家物权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继瑞士之后,一些国家在物权领域也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将运送中有体财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置于支配法律交易并调整该物权的创设或消灭的法律之下。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对抗第三人”。1998年《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96条、1999年《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第1279条、2001年《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2002年《摩尔多瓦共和国民法典》第1605条都规定对于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准据法。秘鲁等国家的规定与瑞士的规定相同,将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动产物权准据法的范围限定在运输中的动产。此外,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律》第53条和第54条、2001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10条第1款、1994年《蒙古国民法典》第432条和2008年《荷兰物权冲突法》第3条、第8条也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意思自治。

上述国家立法规定的动产物权意思自治,绝大多数限于运输途中的动产物权。1999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则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领域的适用范围,不再拘泥于运输中的动产物权,“作为某种行为标的的财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依该法律行为完成地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1]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扩展至部分行为所涉一般物权。(www.xing528.com)

2010年《法律适用法》再次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领域的适用范围,直接而明确地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则引入动产物权领域,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迄今为止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则引入动产物权领域的国家。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般法律规则引入动产物权领域在国内外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国内学者对这一引入是“创新”还是“冒进”展开激辩,国外学者也提出疑问,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举办的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私法——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上,与会的研究物权法律适用的外国学者对《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也感到困惑。

各国物权法表现出较强的国家性、民族性和地域性,此即物权法所谓的固有法性。[12]物权固有法性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相同物权法律制度国家物权法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国家物权法的差异性。物权法的差异性导致物权法律冲突随处可见且尖锐突出,需要适用法律适用法进行调整。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经过百余年的演进,无论立法还是理论,都已经发育成熟。立法上,各国普遍认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理论上,各国学者对物权冲突为什么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不同的认知,但还是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诠释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和原因。《法律适用法》第37条引意思自治原则入物权领域,无异于向物之所在地法一统天下的物权冲突调整模式下了一道挑战书,就像往翻滚的油锅里撒了一把盐,必然引起理论上的爆裂和观念上的碰撞,一场意思自治原则应否引入动产物权领域的论争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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