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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了两条规定。该条规定适用的空间范围,仅限于“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仅指运输状态下的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情况,不包括其他状态下动产物权变更的法律适用。

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研究成果

2010年《法律适用法》对一般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填补了涉外动产法律适用的立法空白。《法律适用法》颁布前,《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涉及一般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对船舶、航空器两类特殊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了两条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作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首选,反映了物权领域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该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以此作为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补充,表明物之所在地法律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仍有重要地位。中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已经明显不同,从各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仍然坚守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的国家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领域,但规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为首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物之所在地法的补充。

《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该条规定借鉴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4条“对于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发送地国法律、目的地国法律或者支配致使物权取得与丧失的法律行为的法律”的规定,并予以发展。瑞士规定了有限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发送地国法律、目的地国法律和支配致使物权取得与丧失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中作出选择。我国规定的是无限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不作限制。该条规定适用的空间范围,仅限于“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仅指运输状态下的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情况,不包括其他状态下动产物权变更的法律适用。在途货物物权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规定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有的国家规定适用起运地法律,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定运输途中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等国家很少。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在途货物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不合适或者根本不可能(例如途经公海或者公空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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