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不动产物权法的适用法规

我国不动产物权法的适用法规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也采取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进行了完善。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各方面都无争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该规定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条款发生竞合,是适用该规定还是适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问题已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一章中进行了讨论。

我国不动产物权法的适用法规

我国立法未对不动产、动产进行一般性界定,仅以列举形式对不动产做了规定。1988年《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了“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动产的界定阙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采用排除法界定动产。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然资源性质,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藏、水流、海域、空域等是不动产。另一部分是定着物性质,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持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经济目的,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道路、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我国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也采取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8年《民通意见》第186条对《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进行了扩张性解释,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进行了完善。比较《民法通则》第144条与《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后者比前者的调整范围要宽泛得多,前法规定的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部分,在民法中称之为“自物权”,后法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法除延续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外,对不动产其他权能的法律适用一并作出规定。(www.xing528.com)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各方面都无争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该规定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条款发生竞合,是适用该规定还是适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问题已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一章中进行了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