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可分为收养成立、收养效力和收养关系解除三个方面。涉外收养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形式,国际社会通行的方式是机构送养,有的国家允许个人送养,有的国家采用机构送养和个人送养混合制度。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和送养人条件,其中以收养人条件为首要。有的国家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未婚无子女、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和尚未生育子女,有的国家无此要求;各国都要求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具体要求又有所不同;收养人的年龄,多数国家要求在30周岁至40周岁之间,总体看来各国有降低收养人年龄的发展趋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各国法律都作了规定,从10岁到30岁不等。《法国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年龄差为15岁,被收养人为其配偶子女时,相差10岁亦可;瑞士法律规定年龄差为16岁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年龄差为18岁以上;英国法律规定年龄差为21岁以上;有的国家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须在40岁以上,有的国家无此要求。被收养人的条件各国法律也都作了规定,主要是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收养人被收养的年龄上限,有的国家作了规定,有的国家不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涉外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一个相互适应的心理过程,因此,近年来一些国家对涉外收养的成立提出了新的标准,不仅要求需符合法定条件,还要求给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试养期,英国、美国和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对此已付诸实践。这些国家在立法中将收养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法院决定儿童是否适合于收养;第二阶段是被收养人与预期养父母共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磨合,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彼此适应,收养关系正式成立。试养期的期限各国规定的不等,通常为6个月到1年,少数国家规定为2年,由于试养期制度的设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经济条件的限制难以维持,从而使该机制的推广受到了来自儿童送养国的强大阻力。我国是当今世界少数坚决反对实行试养期的国家之一。
收养效力是指涉外收养有效成立后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之间具有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中国、日本等国家实行完全收养制,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随之解除;法国、意大利、罗马尼亚、阿根廷等一些国家除规定完全收养制以外,还采用不完全收养制,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完全收养制或不完全收养制。(www.xing528.com)
收养关系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送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法定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虐待、遗弃被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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