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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冲突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离婚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涉外离婚形式要件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存在法律冲突。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指婚姻行政主管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查明离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发给申请人离婚证书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离婚方式也称为行政离婚。②部分国家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是离婚的唯一方式,不承认协议离婚的效力,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属于此类国家。

涉外离婚法律冲突研究成果

涉外离婚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对于离婚案件,各国都主张管辖权,甚至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一些以地域作为管辖权确立标志的国家,在离婚案件上,也采取属人管辖,只要当事人一方是本国人,不论其是被告还是原告,本国法院都主张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形式要件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存在法律冲突。离婚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方式,即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大致可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各国认可的不存在争议的离婚方式,除诉讼离婚外,少数国家允许协议离婚,认可婚姻双方通过协商采用行政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指婚姻行政主管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查明离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发给申请人离婚证书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离婚方式也称为行政离婚。各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形式要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①兼采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两种方式,这是目前部分国家的通常做法。《日本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夫妻可以以其协议离婚”,丹麦、挪威等国家承认协议离婚。[73]但各国对于协议离婚的因由,协议离婚需要履行的具体手续规定不尽相同。②部分国家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是离婚的唯一方式,不承认协议离婚的效力,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属于此类国家。(www.xing528.com)

离婚实质要件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存在法律冲突。涉外离婚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绝大多数国家对离婚采取自由主义原则,允许当事人提出离婚,并将婚姻无法挽回作为离婚的重要依据。各国在离婚实质要件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有三种模式:①概括主义。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理由,而是以婚姻破裂无可挽回、夫妻关系确已无法维系为概括性的离婚理由,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规定。②列举主义。法律明文列举具体条件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如通奸、重大暴行、虐待、受刑事处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等事由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国采用这种方式。③合并主义。融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为一体,既列举可以提起离婚之诉的具体理由,又概括规定一个相对抽象的弹性条款,《日本民法典》对离婚理由如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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