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单纯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婚姻形式要件产生的争议不多,多是涉外、涉台港澳继承领域产生纠纷,婚姻效力成为先决问题。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毛某诉陈某婚姻无效案可谓典型案例。该案中,毛某与庞某1954年8月29日在香港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在香港共同生活,生育5名子女。后庞某与陈某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广东省共同生活。2013年6月15日庞某去世,毛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庞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香洲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本案准据法进行了确定。法院认为,庞某虽系香港居民,但生前与陈某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内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确认庞某与陈某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毛某与庞某1954年8月29日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当时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庞某与毛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庞某与陈某之间婚姻效力,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的规定,适用香港地区法律。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7条规定,“旧式及新式婚姻①就本条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1971年10月7日)前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构成旧式婚姻。②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举行的婚礼,如按照以下地方当时接受为举行婚礼的适当传统中国习俗而举行,则该婚礼须当作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a)在香港内举行婚礼的地方……;③现宣布受中国法律与习俗约束人士所缔结的旧式婚姻为有效婚姻”,根据上述规定,毛某与庞某系合法夫妻。庞某与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庞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陈某登记结婚,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是重婚行为,婚姻无效。[24]
陈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作为庞某的合法妻子,要求判决庞某与陈某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25](www.xing528.com)
司法实践中,涉外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简单引用法律条文,引用后大都未展开论述,缺乏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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