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若干除斥期间,现大致整理如下:
(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依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分别是: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2)重大误解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期限为30日。
(三)被代理人追认权
《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期限为30日。
(四)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债权人对侵害债权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提存物领取权
《民法典》第57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标的物异议权(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
《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
《民法典》第664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期限为60日。
(十一)保险利益请求权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二)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十三)遗失物领取权
《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四)占有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十五)瑕疵婚姻撤销权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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