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时效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问题,亦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究竟其丧失的是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民法实际上主张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通过强制力来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
(一)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即可以认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虽然债务并未免除,但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他也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其主债的诉讼时效期满以后,相应的从债也因此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过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
(二)法院对债务人即不再使用强制履行的办法(www.xing528.com)
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法院就不能再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但由于债务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影响时效开始计算的中止、中断等原因进行了解。故可见,诉讼时效期满丧失的既不是实体权利,也不是起诉权,而仅仅是“胜诉权”,即请求权。
(三)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仅仅是此种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如果债务人仍然履行债务的,不但债权人依然有权受领,而且,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以后,不得以自己不知时效届满为理由而请求返还。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变成了所谓的“自然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同时,超过时效的债务,依然可以用来抵销债务。故可见,其抵销权亦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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