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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对象-《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成果分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对四类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债权请求权原则上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是特殊情况。只要侵害行为继续存在,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侵害只要停止同样也不存在请求权存在的基础,更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有学者认为其作为保持物权之圆满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对象-《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成果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四类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债权请求权原则上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是特殊情况。

但《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看,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似乎是所有的请求权,但是在第196条又规定了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起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债权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其他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人格权、身份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对此都没有规定,因此《民法典》实施后,该情形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3.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或权利

在我国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除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外,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或权利比较统一的观点有两方面。

第一,基于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有两大类: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对于前者,其请求权内容并非诉讼时效调整的对象,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对于后者,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起算点无法计算,所以也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身份关系解除以后产生的财产分割请求权的问题,这种财产请求权应归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形成权可能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关于除斥期间我们下文详述,这里不再赘述。

(二)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上的物权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请求权类型

人格身份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主要适用的对象是财产权。而财产权中的债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争议较大。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不止一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①物权确认请求权。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③排除妨害请求权。④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四类请求权规定在《民法典》第236条,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⑤恢复原状请求权。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⑥损害赔偿请求权。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第六类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认为,损害赔偿是物权的保护手段之一,属于债权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www.xing528.com)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有请求权(实体法上而非诉讼法意义)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请求权又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通说认为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1、2款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除上述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况外,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就适用诉讼时效呢?我们不能作出笼统的判断,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和分析。

(1)停止侵害请求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而是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依我国现行法,止侵害不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是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停止侵害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不仅包括物权、人身权,还包括知识产权。所以简单地将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没有现行法律的依据。这在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只要侵害行为继续存在,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侵害只要停止同样也不存在请求权存在的基础,更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

(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物权请求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无需再进行讨论。

(3)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物的原有形状和品质的权利。如果转化成要求赔偿损失,就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点没争议。有争议的是如果权利人仅仅只要求恢复原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总则编中未规定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学者认为其作为保持物权之圆满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更多的学者认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一样属于债权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会影响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

从实践角度看,恢复原状请求权分为两种请求权,一是手段性恢复原状请求权,即不要求侵权人赔偿,也不要求其支付费用,只请求侵权人修理、修复、更换、重作等;二是替代性恢复原状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支付修复费用。恢复原状请求权发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其手段性请求权本质也是侵权请求权,性质上实质为债权请求权,替代性恢复原状请求权其债权性质更为明显。故恢复原状请求权实质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4)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在实践中,我国很多不动产物权是不需要登记的。如,农村的房屋,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至三次审议稿均规定为“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在《民法总则(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有的代表提出,目前,不少农村地区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更好地保护农民房屋产权,建议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这一项作出修改,明确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另外登记的动产含义是比较明确的。从这条规定来看,没有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的。但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简单认为其应受诉讼时效约束,将会导致确认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归于无意义,对此问题,我们在下面详述。

(5)确认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还包括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权利,确认物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中,确认物权的归属往往是行使物权行为的基础,物权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权利人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前提就是享有物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没有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漏洞

我们认为,理论上讲,确认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此可见,当就物权归属或物权是否成立以及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时,自认为是物权主体或主张物权成立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确认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采用诉的方法解决物权争议,维护正常的物权法律秩序。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7页有专门针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此处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各家法理意见与《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等规定进行研究后给予的指导意见为:“鉴于我国所有权制度沿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产权制度转型阶段的部分待定因素,不可能在本法得到全部解决,有关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确认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有待于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探讨。”[1]

但从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效果来看,即便采用诉权消灭说,自然债务的裸体权利是虚无缥缈的,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能算是真正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实质上归于消灭。假如确认物权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那么,标的物将长期处于归属不清或者权利真空之状态。这种状态导致未实际占有的权利人丧失实体胜诉权,而实际占有不动产的人因得不到法院对其物权的确认也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因而不能真正成为该不动产物权法律上所保护的产权人。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届满,该物权的归属出现权利的真空状态。权利真空之状态导致各方当事人继续争夺标的物,将影响该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效率提高,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旨。因此“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只要物权争议存在,“确认物权请求权”就存在,原则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既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为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确认物权请求权也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而不登记的动产确认物权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有人认为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因作为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所有权人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将导致第三方合理认为该动产为占有人所有,基于信赖利益可能产生新的交易关系,为保护新的交易秩序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占有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不妥。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462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从上述规定看,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受两年期限限制,但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却没有这样的限制。该两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我们认为是除斥期间,与《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规定的一年性质相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仅指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形下的“折价补偿”请求权。《民法总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是因为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

综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不承认物权取得时效的法律体制之下,如果未登记物权确认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会造成法律上的难题,即原物所有权人无法取回原物,但占有人却无法取得该物所有权,当然善意取得除外。对于前文提出的未登记动产返还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未登记动产返还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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