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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损害承担—民法实务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代理行为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在复代理法律关系成立时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复代理关系不成立,则由代理人或代理人与复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转委托中委托人与复代理人也是委托法律关系,故转委托中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复代理人只有在有过错情形下才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复代理人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

复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损害承担—民法实务研究

复代理行为可能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也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复代理行为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在复代理法律关系成立时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复代理关系不成立,则由代理人或代理人与复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该损害的责任承担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复代理人只因自身过错责任而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委托法律关系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因转委托中委托人与复代理人也是委托法律关系,故转委托中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复代理人只有在有过错情形下才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复代理人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在无偿委托中,复代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不承担责任。

2.代理人选任指示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代理人转委托不明时责任(www.xing528.com)

《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但依据民法理论,转委托不明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此时,代理人一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如果复代理人无过错的,无责任,如果复代理人对转委托不明也有过错,复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前述案例10中,王某某作为受托人虽然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张某某的转委托授权,但是由于张某某身患重疾无法履行义务,而运送的是海鲜,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更大损失,而且张某某恰巧出国,联系不上,为了张某某的利益,王某某将该事项委托给赵某某。虽然张某某事先没有同意,事后也不追认,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赵某某是张某某的复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其行为对张某某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就整个案件过程看,王某某的选任及指示没有过错,赵某某的代理中也没有过错,故二人不需要对代理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损失是由于王某某生病住院导致运输迟延所致,依据合同法规定,其应当先承担责任,王某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导致王某某生病的高速服务区追偿。

【注释】

[1]冉克平:《民法典视野下“本人沉默视为同意”规则的再造》,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第4页。

[2]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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