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甲地张某某委托运输个体户王某某运输一批海鲜到千里之外的乙地客户李某某。同时张某某给王某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并授权王某某根据到达时乙地当地海鲜价格状况自由决定。双方还约定了张某某支付王某某运输费5000元,另抽取卖海鲜所得的5%作为给王某某的报酬。在王某某开车运输途中高速服务区休息吃饭时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待其清醒时便与张某某联系,但联系不上,通过联系张某某朋友才得知张某某已出国,十天后才能回来。无奈之下,王某某委托同样是个体工商户的赵某某将该海鲜运往乙地交付给李某某。王某某向赵某某支付运费2500元,并约定抽取海鲜销售款总额2%作为报酬。由于耽误两天,海鲜已经出现问题,李某某只同意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的一半付款,远低于张某某授权给王某某的价格范围的最低价格。赵某某请示王某某,王某某考虑到如果不同意损失更大,遂同意李某某的价格。赵某某拿到款项后扣除了2%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又扣除3%将剩余款项交付给张某某。但张某某认为自己没有委托赵某某,赵某某与李某某成交的价格自己不认可,而且虽然王某某同意赵某某的请示,但是王某某又超越了自己的授权范围,因此要求王某某按照自己指示的最低售价支付款项,王某某不同意。张某某便将王某某和赵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退还所拿的报酬,并按照自己授权给王某某的最低价格的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本案的处理,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关于运输合同关系,因王某某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将海鲜运至乙地李某某手中,导致海鲜价格大幅降低,为此王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某损失;关于委托关系张某某只委托了王某某,并未同意其再委托赵某某,故对赵某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王某某自己承担,而且王某某超越张某某的授权范围,张某某未予追认,故而王某某应当按照王某某授权的最低价格赔偿张某某损失。(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是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由于第三人的加害给付造成王某某生病,导致王某某运输迟延。根据《合同法》规定,即便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但合同一方当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王某某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先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导致其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至于委托代理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民法总则》均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谓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本案中由于王某某生病住院无法完成运输合同义务,而且又无法联系到张某某,故而王某某在中途委托赵某某处理海鲜,并没有超越代理权。因此张某某不能以赵某某不是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越权代理为由请求其赔偿损失。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运输合同关系不是本部分讨论的问题,我们将其忽略,我们只就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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