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甲委托乙出售其名下一辆豪车,并向乙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书上载明授权期限为一个月,并将该豪车交付给乙。一个月内乙并未将该豪车售出,但甲未收回该授权书。第35天,乙将该车出售予丙,丙看到了授权书上的授权期限,但乙自称甲将授权期限又延长了一个月,丙并未向甲核实,便与乙成交。随后,丙又将该车授予丁。试问甲是否可以向丁请求返还该车?
上述案例中,甲授予乙的代理权一个月后终止,但乙仍以甲的名义将该车出售予丙,明显系属无权代理。对于无权代理,其法律效力未定,有待于本人追认。对于无权代理,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不受善意信赖的保护,因此即便丙是善意的,也不能获得该画的所有权,只有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才有效。但本案中,丙因过失未向甲核实自认为乙超期后又获得授权,明显有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和无权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适用的法律要件都要求相对人(第三人)在主观上均为善意,如果相对人(第三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则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均不能适用。(www.xing528.com)
在无权处分情况之下,法律之所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因在于无权处分中有一个公示的外观的存在,第三人对此公示外观可以信赖,如不动产的登记行为、动产占有人的交付行为,相对人都可以从外观上去信赖该公示行为,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允许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权处分之物的所有权。但是在代理法律制度中,法律侧重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只有在表见代理中才将其视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由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没有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途径。如果第三人主观上确为善意,则只能通过表见代理实现主张。
本案中,因丙不能主张适用表见代理,故而乙虽是无权处分,但丙不是善意,故仍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其处分给丁的行为也是无权处分,但丁是善意的,故而丁取得该车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丁主张返还该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