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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的六个方面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表见代理遵循以下几方面的规则:第一,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自身的行为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法院倾向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就是代理行为本身因违法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存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法律后果的基础,故而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2]上述列举对审判实践如何认定或排除表见代理认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的六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表见代理遵循以下几方面的规则:

第一,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自身的行为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法院倾向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其一,代理人在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对该他人进行授权;其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委托授权书,相对人基于对该代理证书的信赖,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其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委托授权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其四,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相对人有过错法院一般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在相对人有过错,且无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法院一般都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www.xing528.com)

第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法院一般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就是代理行为本身因违法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存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法律后果的基础,故而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著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曾对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作了列举,包括:①伪造他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②被代理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上述列举对审判实践如何认定或排除表见代理认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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