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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撤销权,详解与分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公司将甲公司和张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解除该钢材购销合同,返还钢材。而对于表见代理,法律直接将其规定为有效合同,而非效力待定,且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或是否认可,这就使得相对人的撤销权没有存在的法理基础。故而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相对人撤销权,详解与分析

案例6

张某原系甲公司采购员,在其任职期间因业务需要经常拿着甲公司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张某辞职,但手里仍保留数份甲公司空白合同和介绍信。张某利用手中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购销合同,然后自己倒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十五天付款。张某将价值100万元钢材拉走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无法支付该100万元,且知道了张某已经辞职,未经甲公司授权签订该购销合同,甲公司亦不认可该合同,表示不会承担责任。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张某称钢材未卖掉,只要一卖掉钢材,他就立即将款项付给乙公司,但并没有明确给出付款时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公司将甲公司和张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解除该钢材购销合同,返还钢材。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也应该享有撤销权,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其效力待定,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狭义无权代理基于其法律效力待定,因而赋予相对人在本人追认之前享有撤销权,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的“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一条件,本人追认之后,相对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不再享有撤销权。这一条件的设定是基于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内心真实意思就是与本人签订合同,法律要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而对于表见代理,法律直接将其规定为有效合同,而非效力待定,且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或是否认可,这就使得相对人的撤销权没有存在的法理基础。同时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也是基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内心真实意思就是要与本人签订合同,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故而将其规定为有效。故而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但是,社会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制度的设立带有浓厚的理想色彩,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全部需要。上文案例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乙公司不享有撤销权,无法撤销合同,但甲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客观上无法偿还该笔款项;而张某占有该钢材,但无法及时给付货款,如果允许乙公司撤销该合同,则可要求张某返还该钢材,保护乙公司利益;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有效,不能行使撤销权,无权要求张某返还钢材,可能会造成乙公司利益严重损失。因此,有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也应比照狭义无权代理规定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才符合立法精神。按照这一观点,我们认为上述案例中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诉请,判决解除合同,张某返还钢材,以保护乙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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