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是否能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于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是否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我国现行法律中,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主要有四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包括双方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单方行为,如抛弃所有权等。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依此规定,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追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催告、追认与撤销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其效力在行为成立时尚不能确定,只有经过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可确定其效力。如果在追认期内追认权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或经过追认期后未作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在追认期内追认权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且法律也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在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在追认之前撤销的权利。
如《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还有,《民法典》第171条第1、2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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