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
甲公司采购员王某到乙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王某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乙公司要按单价4万元出售。王某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乙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王某回甲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乙公司可另作处理。后甲公司给乙公司汇去人民币4万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甲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要求乙公司退货,但被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
甲公司认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乙公司认为,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甲公司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甲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违约行为。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两公司之间买卖滚齿机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这一中心环节。《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方才成立,同时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时才能生效,并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即合同已经成立。对于效力问题,首先,两公司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其次,本案中两公司签订购买滚齿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最后,本案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应当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以后,都可以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正如本案中两公司虽口头上订立了购买滚齿机合同,但并未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在按照约定的条件——如数汇款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形式要件。《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就属于明示的口头形式,双方当事人均以口头的形式明确向对方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并付诸行动。其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www.xing528.com)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标的(民事法律行为客体)、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
《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2)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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