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是指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例如表意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
(二)意思表示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故法律对于意思表示拘束力发生有明确规定。
1.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意思表示的撤回
《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485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141条的规定。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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