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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民事法律事实类型探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行为人的意愿而产生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实务:民事法律事实类型探析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有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认为属于法律事实。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

民法中的事件包括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经过、不可抗力及其他等。

1.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并产生亲权法律关系等;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等。

2.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保证期间届满,保证债务消灭等;知识产权法定保护时间的届满,当事人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归于消灭,等等。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社会变故(如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解除,也可以使当事人免除侵权责任等。

4.意外事件

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

就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而言,意外事件在民法中并没有被直接规定为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及现行《民法典》只规定了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六种情形,其中并没有将意外事件纳入减责和免责的事由之列。因此,不可抗力是为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所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涉及该类案件判决时,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即意外事件也能够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是民事法律事实之一。(www.xing528.com)

5.其他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他自然现象和客观事实,也可成为法律事实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二)行为

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表意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2.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我国民法上的事实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劳动、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行为。如到大山中采集蘑菇,就是劳动事实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行为人的意愿而产生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这种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即法律直接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效果。如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遗嘱的行为、委托授权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前些年,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合法有效”的争议。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该争议基本消失。因为《民法总则》中明确了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的情形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在于作为“法律行为”最早的创始者,萨维尼将“法律行为”表述为“行为人创设的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即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其内心意思表现出来,以及意欲达到的法律效果,这仅仅是一种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换言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解决的是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问题,而不解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问题。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是法律行为价值的判断,如果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则会造成国家意志对于司法自治的不当干预。换言之,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因为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国家当然要干预个人的意思自治。《民法总则》的修改回归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即只要符合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该法律行为即宣告成立,至于是否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需要经过法律承认。另外在充分承认民法自治的原则前提下,即便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导致无效,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如果受害方没有在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请求,该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对此问题《民法典》完全继承了《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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