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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研究: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优先承担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昌图县公安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诉讼期间,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恢复原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民法实务研究: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优先承担责任

司法审判实践中,同一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既承担民事责任,也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果该民事主体的财产能够足额承担全部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就没有讨论的余地。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财产只能承担部分责任,那么就存在哪种责任在先的问题。对此《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例26

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塑料颗粒加工厂,大量生产作业并将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废水及废料残渣直接排放至院内渗坑中。经司法鉴定废塑料加工后的废渣、废塑料加工原料及混合物、暗管排放厂房外的废水底泥均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昌图县公安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恢复原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www.xing528.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为谋求私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人要求其对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并作无害化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并作无害化处理,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完成。[14]

本案中,被告承担的财产责任有两项,一项是罚金2万元人民币,另一项是对其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并作无害化处理。恢复被污染的环境需要被告人花费一定数量的人、财、物方可完成。假如经预算,被告人因恢复被污染的环境所需资金已经远远超出其全部财产的总额,此时被告应当先交罚金,用剩余的资金恢复被污染的环境,还是应当用其全部财产先恢复被污染的环境?依据《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本案被告应当先用其全部财产恢复被污染的环境,而不能先交2万元罚金,再用剩余的财产恢复被污染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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