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因一个行为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诉权的纠纷。最为典型的就是因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对此,《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下面就是一起典型的因违约产生的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案例。
案例25
2016年4月20日左右,原告陈某来上海打工。被告银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雇佣原告安装空调,每天200元,每天结算。2016年4月30日,两被告签订《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银越公司向被告欣洋钢公司出售美的空调并由被告银越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被告银越公司施工前,被告欣洋钢公司负责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须将电源接到被告银越公司指定安装设备室内外机所需的位置;被告欣洋钢公司负责空调设备及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保护好进场材料及安装后的设备,防止被盗和损坏。2016年7月15日,陈某在使用铝合金梯子登高搭冷凝水管时,因触碰到旁边的电线引起触电导致从梯子上摔下倒地昏迷。经治疗后鉴定为x级伤残。后几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若干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明确选择以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来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按份责任,本院可予准许。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谁应该为陈某此次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陈某系因在登高作业时因电线短路触电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导致触电的电线系临时拉出,现场强电机房由被告欣洋钢公司管理和控制,拉线操作必须经过被告欣洋钢公司的同意和配合,且该根电线系应被告欣洋钢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而拉出,故被告欣洋钢公司对该电线具有管理义务,现陈某因该电线绝缘皮破损漏电导致触电,被告欣洋钢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银越公司作为雇主,未核实员工是否具有从事空调安装的相关资质,未对原某进行培训,未向其提供安全帽,导致陈某触电坠落致颅骨多处骨折,其在管理上亦存在重大过失,亦应为陈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而陈某自身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无空调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仍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已属不当,而在工作中又疏于注意和保护自身安全,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帽,疏于观察工作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接触绝缘皮破损的电线而触电,故陈某自身对其损害的形成亦有过错。本院综合本案相关情况,确定对陈某此次损害,由被告银越公司承担35%的责任,被告欣洋钢公司承担35%的责任,陈某自负30%的责任。[13](www.xing528.com)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银越公司存在雇佣合同(口头),形成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银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是法律规定在劳务、劳动合同中,用(人)工单位都负有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即便在合同中未约定,该义务仍构成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完全可以依照雇佣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银越公司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也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对于因违约产生的侵权案件,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违约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违约之诉的被告只能是合同相对方,而侵权之诉中,可以将非合同当事人但负有侵权责任的其他当事人作为被告。因此本案中,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并将非合同当事人的欣洋钢公司也作为被告是完全正确的,其选择侵权之诉和其诉讼请求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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