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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民法实务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该条规定,损害英雄烈士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该视频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据此认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为已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民法实务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根据该条规定,英雄烈士指的是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侮辱、诽谤、丑化英雄烈士的事件,严重伤害了英雄烈士亲属及人民群众的感情。对此,《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损害英雄烈士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主体并不固定,而是根据个案情况来确定的。一般而言,对于仍然活着的“英雄”,由其本人依法主张权利,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已经去世的英雄和烈士的名誉应由谁来保护,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起诉讼

案例22

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短视频中的主持人头戴玩偶帽,辅以肢体动作、语调语气变化并在背景声中的阵阵笑声下,发表言词内容。其中有“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的言辞内容,最后以“更夸张的是啊”对英文句子的中文音译内容收尾。涉案1分09秒视频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被“凤凰科技”“中国青年网”“网易新闻”“搜狐”“新浪网”等多家媒体报道或者转载报道,引发舆论关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该行为采取了封禁等处理措施。引发舆论关注后,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微博等形式发布了澄清涉案视频以及对该视频中错误行为予以道歉的内容,并于当月公开发布了《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西安摩摩公司在前述公开信中称,其公司2014年制作的视频内容中因错误引用革命先烈作品,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争议,给社会和叶挺家属造成了影响和伤害,已组织人员学习叶挺英烈事迹,进行诚恳道歉。

叶挺是我国著名的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者之一。20世纪40年代,叶挺在被国民党反动派羁押期间创作了《囚歌》,以表明其坚贞不屈,为理想信念奋斗的志气。叶挺《囚歌》的全文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我渴望自由,但我深深地知道——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我希望有一天,地下的烈火,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

叶挺之子、孙、孙女等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犯叶挺同志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②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③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④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1942年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

关于被告西安摩摩公司篡改《囚歌》内容并在网络平台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叶挺名誉侵害的问题。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中,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其制作的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之际,即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引发了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及网民的评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该视频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据此认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为已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0元。[10]

本案中,被告篡改革命烈士叶挺的诗词作品用于语言污秽的广告,伤害了烈士家属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叶挺烈士崇敬备至的感情,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侵权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③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作为叶挺烈士的亲属,叶挺的儿子、孙子、孙女有权利维护叶挺烈士的荣誉,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在英雄烈士近亲属不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诉讼

案例23

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解救被困群众时,消防战士谢勇不幸从火场坠亡。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2018年5月14日,被告曾云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

2018年5月18日,谢勇近亲属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我们系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曾云近日在网上捏造事实、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严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对曾云的侵权行为,我们作为谢勇的近亲属,声明不对曾云提起民事诉讼,我们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云的侵权责任。”谢勇父亲谢孝华、母亲谢喜英等近亲属在该份声明上签字。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云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谢勇烈士的近亲属已经出具声明表示对曾云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故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www.xing528.com)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曾云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曾云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曾云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11]

本案中,谢勇烈士的亲属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谢勇烈士的亲属放弃了这一权利,但其发表声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虽然该条中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行为提起诉讼,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1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1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侵害不特定英雄烈士名誉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案例24

萧山烈士陵园系杭州市萧山区委、区政府为纪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萧山籍烈士和外地籍在萧山牺牲的烈士而修建,是杭州市和萧山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陵园内英名录碑镌刻了246名烈士的英名,纪念馆内陈列和展示了246名烈士的生平事迹和遗物、实物。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二人于2018年12月30日晚10时许下班后回到萧山区城厢街道某小区住处,与另三名同事相约玩雪拍照。吴定涛身着由李青翰提供的仿纳粹军服,与李青翰一行前往位于北干山的萧山烈士陵园。在烈士陵园广场山门前,被告李青翰、吴定涛用手机拍摄了大量照片。李青翰还拍摄了军服袖子、帽子等细节照片。当晚11时许,李青翰将其中一张用图案挡住头部的合影照,与另两张袖子和帽子的细节照,发布于其账号为58×××95,昵称为“功课做好了吗?”,好友数为1940人的QQ空间,并配文“冻死足矣?”。稍后,李青翰又将以“萧山烈士陵园”字样为背景的单人照,发布在评论栏中。之后上述照片被人截屏发送给微博用户“上帝之鹰_5zn”。“上帝之鹰_5zn”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并予以谴责。上述照片遂被不断转发扩散,引发广大网民热议。涉“萧山烈士陵园自拍”相关内容被各大新闻网站予以转载,短时间内即达36800余条。网民纷纷表示被告李青翰、吴定涛的行为亵渎烈士,应受到相应惩罚,并向英雄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月10日,萧山烈士陵园的部分烈士亲属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李青翰、吴定涛的行为严重亵渎、侮辱烈士,侵害了烈士的荣誉,但不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李青翰、吴定涛的侵权责任。

2019年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烈士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被告李青翰、吴定涛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作出了不朽的贡献。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公民的认知和觉悟,应当知道身着仿制的纳粹军服,在庄重肃穆的烈士安息之地肆意摆拍的行为,会侵害英雄烈士的荣誉权。特别是李青翰还自述具有一定的军事历史知识并熟练掌握各项互联网工具,对网络传播的开放性、扩散性、交互性等特点有充分了解,更应预见上述照片发布于网络后,可能会迅速扩散、传播,其损害范围、损害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更甚,但被告李青翰出于个人炫耀之目的,将照片发布于QQ空间,致使在网络空间内快速扩散,短期内转载量就高达三万余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被告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感情,蔑视法律尊严,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单纯”为由进行辩解,否认其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英烈不容玷污,谁伤害了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鉴于英雄烈士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2]

本案中,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针对特定或具体的英雄烈士,因此某一位英雄烈士的亲属提起诉讼都不足以代表整个烈士陵园中的所有烈士。但是人民检察院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因此在类似于本案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无需征求烈士亲属的意见。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点,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一般而言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英雄烈士亲属提起的诉讼,一般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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