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
2017年10月23日晚,王某某在广德县政府护城河河边玩耍,因其编织的柳条圈落到护城河里,王某某为捞柳条圈不慎落水,在一边打电话的黄某某为了抢救王某某而跳下护城河,后王某某被其他人救上岸,黄某某不幸溺水身亡。黄某某死亡后,王某某支付给黄某某父母20000元。2017年11月14日,黄某某父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4400元、丧葬费27565元,合计261965元,扣除前期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尚应补偿2419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有关“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本案中黄某某为了抢救落水的王某某而跳下护城河后不幸溺水身亡,其行为系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黄某某的父母亲请求补偿的,受益人王某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法院结合黄某某死亡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酌情确认王某某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为全部损失的40%,即10478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尚应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4788元。[9](www.xing528.com)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见义勇为者死亡或本身受到伤害却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形,造成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对此,《民法典》第183条特别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侵权人承担了责任以后,受益人仍可以对见义勇为者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法找到,或侵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此时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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