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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丁父母起诉甲、丙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丁的父母戊、戌起诉甲、丙,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丁的死亡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甲、丙的行为与丁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丁父母起诉甲、丙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案例2

同村人甲给了小朋友乙几个香蕉,甲的父亲丙看到后并未反对。后另一小朋友丁来找小朋友乙一起玩耍,乙将甲给的香蕉也给了丁一个,丁吃后不小心卡在喉咙处,窒息抢救无效死亡。丁的父母戊、戌起诉甲、丙,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被告甲将香蕉给了小朋友乙,未直接给丁,甲的行为没有过错,亦与丁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②丁已经五岁,有独自进食的能力,被告丙对丁不负有法定监护职责,未对丁独自进食香蕉进行监护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且在发现丁倒地不醒后,及时通知了戊、戌并协助送丁前往就医,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丙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丁的行为,丙在事件中亦无过错;③甲将香蕉分给小朋友乙食用和小朋友乙将香蕉分给丁食用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丁的死亡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甲、丙的行为与丁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被告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两原告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两被告,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www.xing528.com)

二审法院除了支持上述理由外另外还特别指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公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中,其所总结的裁判要旨是: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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