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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利益保护及其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2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另外,法院在涉及民事利益保护的侵权诉讼中也会考虑被控侵权人行为自由与受害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民事利益保护及其法律规定》

无论理论上如何争论,当下的客观事实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既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也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权利的民事利益。如本章开篇的案例中,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不享有著作权,但是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为何种权利,因此我们无法将其归入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体系中,但它显然是原告所享有的利益,故而法院虽未明确其为何种权利,也通过判决予以保护。当然该判决中直接认定原告对电视节目预告表享有民事权利这一点值得商榷,更准确的表述应当为原告享有“民事权益”或“合法权益”。就实体法而言,我国现行法律中,民事主体除了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外,也享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民事利益。《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2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第2条删除,但在“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一个条文,即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而没有像《侵权责任法》第2条那样详细列举各种具体权利。

从上述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没有用“民事权利”概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全部利益,而是采用了二分法,将其区分为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部分。因此,所谓“民事权益”,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具体权利,也包括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合法的人格及财产利益。[1]我们可以从形式上将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进行区别:民事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而民事利益一般未经法律明确规定为权利,但其能给民事主体带来财产或人格上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具有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民事主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根据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寻求保护,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则退而以民事利益请求保护,特别是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164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来寻求保护。(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利益主要是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相关特别法予以保护的,但也并非所有的关于民事利益的诉讼都会受到法院支持。一般而言,对于那些与受害人关系密切、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会给受害人利益带来损害或受害人基于合理信赖而被侵权人损害利益的,或者侵权人虽与受害人关系不那么密切,但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法院支持该种侵权成立。另外,法院在涉及民事利益保护的侵权诉讼中也会考虑被控侵权人行为自由与受害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毕竟大多数民事利益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在民法原则上,没有限制就是自由,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大多会在保护受害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公众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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