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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处理死胎引纠纷,法院判决赔偿和公开道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由于死胎与尸体的相类似性,法院可以对该规定进行类推适用以填补法律漏洞,对侵害死胎的行为处以精神损害赔偿,充分保护死胎所有权人的利益。

私人诊所处理死胎引纠纷,法院判决赔偿和公开道歉

案例4

2005年3月4日凌晨,原告焦某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北京某医院。入院时查体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3月7日被告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生争议。

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其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www.xing528.com)

本案也是一个涉及特殊物的典型案件。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行为。其给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由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同时,由于死胎是一种具有一定人格利益的特殊的物,所以因侵权行为对死胎所有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亦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3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020年修正后的该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明确了死者的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向死者近亲属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死胎与尸体的相类似性,法院可以对该规定进行类推适用以填补法律漏洞,对侵害死胎的行为处以精神损害赔偿,充分保护死胎所有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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