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2014年11月,周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谭某某、黄某某同往曾某某承包的工程处从事泥水工工作,约定日工资为150元。在周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工作过程中,曾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曾某某欠周某某工资2550元、谭某某工资1690元、黄某某工资2250元,共6490元。2014年1月24日周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向曾某某催讨工资款时,曾某某就所欠上述三人工资款共同出具了一张7000元欠条给周某某,并自愿多支付510元。收到欠条后重新确认了工资数额:周某某3000元、谭某某1700元、黄某某2300元。
2016年周某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曾某某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谭某某、黄某某知道上述诉讼后,共同以第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①确认第三人谭某某、黄某某为本案所涉7000元工资的权利人之一;②请求被告曾某某向第三人谭某某支付工资1700元,向第三人黄某某支付工资23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曾某某支付其7000元劳务费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三人谭某某、黄某某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且合法有效,遂判决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向第三人谭某某支付劳务工资1700元,向第三人黄某某支付劳务工资2300元;并判令被告曾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上述案件就是一个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且认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原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本诉中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第1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提起诉讼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述案件中,周某某、谭某某、黄某某是曾某某所写7000元欠条的共同债权人,但是周某某自己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主张自己为该7000元债权的唯一权利人,要求被告曾某某向自己支付7000元,显然周某某的请求损害了实际共同债权人谭某某、黄某某的利益。谭某某、黄某某作为7000元债务的共同债权人,各自享有相应的债权份额。对于周某某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自己独享该7000元债务的行为,谭某某、黄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周某某和黄某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并且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独立主张自己相应份额的债权,因而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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